负责人:蒋××。
委托代理人:李×、吴××。
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