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松法与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金义商初字第6590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9-11-09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王松法,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90号原告王松法,佛堂镇倍磊三村。

委托代理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芝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法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法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