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芝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法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法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