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某某,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郑某甲,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郑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被告郑某某、郑某甲同意每月支付给原告王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元整,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