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尊林与巩合武、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鸡民终字第7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5-14公开日期:2014-06-17
当事人:周尊林,杜艳,巩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尊林,男,5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艳,女,47岁。

委托代理人孙保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合武,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睿。

上诉人周尊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尊林、被上诉人杜艳、巩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杜艳提供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