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军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连刑执字第0041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5-15公开日期:2014-06-12
当事人:张军
案由:nan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419号罪犯张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高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张军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1年4月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终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1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16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