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张军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1年4月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终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1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16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