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玉林诉西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民二初字第65号
所属地区:西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06公开日期:2014-06-27
当事人:谢玉林,西宁启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长云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谢玉林,男,1975年4月1日出生,藏族。

委托代理人谢拉毛,男,1949年6月2日出生,藏族。

被告西宁启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启财,该公司股东。

被告马长云,男,1963年7月6日出生,藏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林与被告西宁启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长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以二被告住址都不在城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林撤回对被告西宁启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长云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5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谢玉林。

审判员 周 瑶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