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克宝玉,女,1964年1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思恒章,男,1957年7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杨红云,女,1963年6月23日生。
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宝玉、思恒章、杨红云小额贷款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克宝玉、思恒章、杨红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0000元、执行费3200元,共计223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克宝玉已将执行款220000元及执行费3200元交到本院,履行完给付义务。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