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宝玉、思恒章、杨红云小额贷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盈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盈法执字第130号
所属地区:盈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5-26公开日期:2015-10-19
当事人: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克宝玉,思恒章,杨红云
案由:nan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盈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文锁,男,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克宝玉,女,1964年1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思恒章,男,1957年7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杨红云,女,1963年6月23日生。

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宝玉、思恒章、杨红云小额贷款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克宝玉、思恒章、杨红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盈江县兴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0000元、执行费3200元,共计223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克宝玉已将执行款220000元及执行费3200元交到本院,履行完给付义务。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