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公司与刘某某、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2号
所属地区:钟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16公开日期:2014-06-17
当事人:某公司,刘某某,施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东桥镇九堰村。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群(一般代理),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施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