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第三人:初鹏成,住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北街61号-2。
原告初福平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初鹏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登记在初鹏成名下《烟集用(2009)第3706030104000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