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初福平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烟行初字第7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09公开日期:2014-12-15
当事人:初福平,烟台市人民政府,初鹏成
案由:nan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烟行初字第78号原告:初福平。

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第三人:初鹏成,住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北街61号-2。

原告初福平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初鹏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登记在初鹏成名下《烟集用(2009)第3706030104000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