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长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海刑二初字第00127号
所属地区:海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05公开日期:2014-07-23
当事人:许长清
案由:抢劫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二初字第0012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长清,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城市。

因抢劫嫌疑,于2013年11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3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大雷,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长清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长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长清于2013年11月21日12时50分许,在海城市西柳镇健康路老大队2号楼2单元4层西户徐某某(被害人,女,26岁)家,谎称送快递邮件人员将徐某某家房门骗开后进入室内,持刀威逼徐某某交出钱财并用绳子捆绑徐某某的手部和脚部,因徐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许长清持刀将徐某某扎伤后逃跑。

经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性致徐某某右胸开发性刀刺伤,属重伤。

另查,被告人许长清及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长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2013.11.21”海城市西柳镇老大队二号楼徐某某被抢劫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王某某、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长清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长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长清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长清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可对其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