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5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应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应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应德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