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林峰与俞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377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16公开日期:2015-12-31
当事人:杨林峰,俞利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377号原告:杨林峰。

被告:俞利利。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俞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林峰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