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冠民初字第416号
所属地区:冠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15公开日期:2014-12-10
当事人:丁某,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416号原告:丁某,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委托代理人:卢继圣,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冠县。

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继圣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于1985年10月28日生长子李占虎,并于1986年9月6日生次子李占武。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被告自2000年外出打工后,对家里不管不问,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十几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说的我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属实,我每年都往家拿钱,孩子结婚时我还拿了6000元。

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有四处宅基不属实,北馆陶镇小庄村36号宅基上的房屋以及小庄村路边的三间房都是我父亲盖的,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其他两处宅基一处是我父亲的老宅基,一处是我们二儿子的宅基。

被告可以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必须搬出北馆陶镇小庄村36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前于1985年10月28日生长子李占虎,并于1986年9月6日生次子李占武。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八仙桌一张,立柜两个、木头箱子4个。

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北馆陶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开始分居至今,已长达9年的时间,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依法平均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八仙桌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