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泰民一终字第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5-20公开日期:2015-04-09
当事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宝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新,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圣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丙芳,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闫,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