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振峰,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振峰的存款、收入9035元(其中本金8985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杨振峰迟延履行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