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录录与杨振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天执字第1003-1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5-16公开日期:2015-09-01
当事人:杨录录,杨振峰
案由:na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003-1号申请执行人杨录录,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乌鲁木齐市宁远五巷。

被执行人杨振峰,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振峰的存款、收入9035元(其中本金8985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杨振峰迟延履行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