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及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自由恋爱,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孩吴某乙。
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长期吵架,特别是被告长期打牌,以前还与别的女人有染,原告忍无可忍,2012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村组及村民强劝和好,被告还保证从此不打牌,挣钱养家,可实际是出尔反尔,连原告寄给小孩补课的钱也被花个精光,可气的是被告一生靠撒谎过日子,经常发信息恐吓原告,原告实在无奈,只好再次起诉,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俩还是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确实无和好的可能,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无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
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一时鬼迷心窍,受人唆使,被告愿意原谅原告的一切过错,家庭是完全可以幸福的,更重要的是女儿已12岁,成绩不错,破碎的家庭会给女儿的心灵蒙上阴影,给女儿的成长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原告能为女儿的前途考虑,别害伤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恳请法庭给予调解,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
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
2、民事判决书。
欲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通过质证认证,本院对证据的确认,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如下:原、被告1996年自由恋爱,200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吴某乙。
原告后外出打工,与被告聚少离多,双方感情交流不够,致使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原告2012年11月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但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
2013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以(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毫无改善,2014年3月21日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至成年。
被告表示要求和好,不想离婚。
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建造一栋一层楼房,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其小孩吴某乙愿跟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吴某甲虽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女孩。
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未及时进行感情交流,聚少离多,分居时间较长,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原告2012年11月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被告不能积极与原告改善关系,导致原告2013年7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以(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毫无改善,原告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起诉离婚。
虽然被告要求和好,不愿意离婚,但因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因小孩愿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意见,小孩由原告抚养至成年为宜,被告依法应承担一半抚养费。
原告放弃婚后财产分割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