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某某,男,3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