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振国与呼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齐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齐立保字第428号
所属地区:齐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5-30公开日期:2014-12-10
当事人:张振国,呼海
案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428号申请人:张振国,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呼海,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张振国与被申请人呼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振国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呼海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1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海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11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