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呼海,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张振国与被申请人呼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振国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呼海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1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海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11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