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谢道华与被告张大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建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瓯民初字第1113号
所属地区:建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20公开日期:2014-07-15
当事人:谢道华,张大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谢道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被告张大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7339-1。

本院在受理原告谢道华与被告张大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钦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道华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