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d8d429d-48c9-48b4-99c6-b56d990b9b07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双滦执字第147号
所属地区:承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5-29公开日期:2014-12-21
当事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冠联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军杰,梁先惠
案由:nan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冠联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屈淑华,经理被执行人赵军杰,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梁先惠,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冠联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军杰,梁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