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伟泉、覃凤娟、何达禄、韦立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浔执字第152号
所属地区:桂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5-18公开日期:2014-07-29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冯伟泉,何达禄,韦立纲,覃凤娟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何汉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伟泉,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达禄,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韦立纲,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覃凤娟,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伟泉、覃凤娟、何达禄、韦立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2013)浔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