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
在送监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罪犯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经查,罪犯徐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