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孝胜。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宁执他字第0053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