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