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福昌、孙红姣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定陶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定行审字第45号
所属地区:定陶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13公开日期:2014-05-29
当事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福昌,孙红姣
案由:nan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定行审字第45号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许中强,局长。

被执行人吴福昌,男,29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孙红姣,女,31岁,汉族,农民,系吴福昌之妻。

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福昌、孙红姣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定抚费征字(2013)30033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35100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3)30033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3)30033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