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中强,局长。
被执行人吴福昌,男,29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孙红姣,女,31岁,汉族,农民,系吴福昌之妻。
申请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福昌、孙红姣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定抚费征字(2013)30033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35100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3)30033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抚费征字(2013)30033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