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系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回族,生于1988年3月18日,住本市枹罕镇石头哇村***号,农民。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双方父母包办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长期借口打工在外流浪,根本不顾家庭和夫妻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2010年3月被告再次借外出开饭馆为名,一去两年无影无踪,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双方父母包办结婚的。
婚后亦没有培养起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同意离婚。
婚生女儿王某某(生于2009年6月29日)在出生9个月时,原告人即丢下孩子跑回娘家居住至今,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帮助抚养,期间原告未尽过作为母亲的义务,因此婚生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同时原告应承担孩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父母包办于2007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5月补领了结婚证。
由于双方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又因被告以打工或外出躲债为名长期不在家,故夫妻感情一般。
2009年6月29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
2010年3月被告再次外出,并在之后的两年中无影无踪,期间原告一直在家中与公婆同家生活,帮助公婆操持家务。
2011年5月,在被告父亲主持下,对家中现有北房进行了翻新,共修了楼上楼下两层10间,地下室3间,原告参加了劳动。
同年8月原告因故与公婆发生吵架后丢下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审理中另查明,原告娘家是特困户,其母亲肢体残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又因被告以打工或外出躲债等口实长期不在家,故夫妻感情不好。
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
婚生女儿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应由被告继续抚养为益。
另原告参与了被告老家北房翻修,贡献了劳动,且其离婚后生活困难,被告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现本院为了解除当事人精神痛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