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栋臣与班诗祥、沈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鼓执字第205-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4-05-18公开日期:2014-12-02
当事人:王栋臣;班诗祥;沈宇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栋臣,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班诗祥,男,汉族,1952年9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宇,女,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

关于王栋臣申请执行班诗祥、沈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班诗祥、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