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福进与许海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休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休执字第00003号
所属地区:休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5-19公开日期:2014-05-21
当事人:吴福进,许海珉
案由:nan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休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吴福进,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

被执行人许海珉,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汉族,住休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进申请执行许海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及利息没有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许海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