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海珉,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汉族,住休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进申请执行许海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及利息没有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许海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