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多宏。
被执行人沈忠庆。
申请人杨多文与被执行人许多宏、沈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许多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沈中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