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文双与陆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沭开民初字第0173号
所属地区:沭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12公开日期:2014-08-19
当事人:马文双,陆成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173号原告马文双,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被告陆成军,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原告马文双诉被告陆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文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文双诉称:被告自2013年2月起多次从原告经营的装潢材料门市赊购装潢材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45450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

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4545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陆成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装潢材料门市,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4月6日两次到原告经营的门市购买装潢材料,材料款金额分别为37600元、7850元,由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据。

原告索要欠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欠原告货款4545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陆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成军货款454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