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事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军成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佰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佰成不上诉。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复核审理,于2011年9月2日以(2011)军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李佰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月20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认为罪犯李佰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佰成于2011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
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届满。
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佰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