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佰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doc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川刑执字第221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5-26公开日期:2014-09-0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刑执字第221号罪犯李佰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某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事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军成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佰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佰成不上诉。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复核审理,于2011年9月2日以(2011)军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李佰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月20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认为罪犯李佰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佰成于2011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

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届满。

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无故意犯罪。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佰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