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8)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719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5-04公开日期:2014-08-01
当事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熊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龙莉莎,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

本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2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78,947股股份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武汉凯旋门海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执行费由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0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均为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08号执行案中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