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1943年9月17日出生,系原告岳父。
被告沙某某,男,汉族,50岁许,住志丹县永宁镇崾子川行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