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鲁德保与被告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雨民一初字第00370号
所属地区:马鞍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04公开日期:2014-07-09
当事人:鲁德保,张忠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鲁德保,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志娟,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忠新,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鲁德保与被告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德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德保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

被告因工程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约定到期就归还。

之后,原告就此借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借款。

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3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忠新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

审理查明:鲁德保曾给张忠新打工期间,因张忠新工程款未能及时到帐,无法给工人发工资,便于2013年12��11日向鲁德保借款2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并支付利息1200元,接着张忠新于当月31日又向鲁德保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并支付利息2000元。

由于借款到期后,张忠新分文未还,也无法联系,以致成讼。

以上事实,有鲁德保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二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鲁德保与张忠新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双方借款期限已届满,张忠新应当及时归还借款。

关于双方约定支付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鲁德保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另20000元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