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先烈与张茂义、韩永月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平民三初字第557号
所属地区:平度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5-21公开日期:2014-06-17
当事人:史先烈,张茂义,韩永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557号原告史先烈。

委托代理人初文杰,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张茂义。

被告韩永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6号。

负责人王人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兰林林,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140号东方贸易大厦7楼。

原告史先烈与被告张茂义、韩永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遗漏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