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齐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齐法执保字第588号
所属地区:齐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3-01-04公开日期:2015-09-25
当事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88号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存款。

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