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隆县。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迁西县洒河桥镇一饭店就餐后,酒后驾驶冀H44988号海马轿车离开,当晚22时许其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迁西县城关西环路高速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证言;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