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西天正带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民山标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23-1号
所属地区:瑞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1-23公开日期:2014-08-06
当事人:江西天正带钢有限公司,瑞安市民山标准件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江西天正带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特别授权),男。

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民山标准件厂(反诉原告),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下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康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伟、张勇(特别授权),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正带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民山标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正带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天正带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