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赖文华与尤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永民初字第2928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永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18公开日期:2014-12-31
当事人:赖文华;尤清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赖文华,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福维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永安市。

被告尤清南,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赖文华与被告尤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清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文华诉称,2010年8月18日被告尤清南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

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拒绝还款。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尤清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文华与被告尤清南原系同事关系。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将15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赖文华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尤清南向原告赖文华借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催讨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故被告应当按借款本金15000元、年利率4.86%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尤清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