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宋金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407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10公开日期:2014-09-19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宋金刚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40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宋金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宋金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