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江阴广隆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执他字第00761号
所属地区:宁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9-02公开日期:2014-10-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761号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广隆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宗义,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广隆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阴广隆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723.57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