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宝民初字第2162号
所属地区:宝应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09公开日期:2014-11-19
当事人:郑某,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郑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