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