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平与贾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双流民初字第3883号
所属地区:双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26公开日期:2015-01-06
当事人:曾平,贾仕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曾平。

委托代理人张春林,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仕英。

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平诉被告贾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林、被告贾仕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平诉称,2006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

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前述借款。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贾仕英辩称,2006年5���14日之前,原告多次向被告示好,称需要钱的时候可以找她拿,后来被告为了购买一支股票,就向原告借了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几个月后,被告主动把10000元借款归还了原告,还要求原告交还借条。

但原告称借条没有带在身上,被告就让原告回去把借条撕毁。

后来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借条,都没有找到原告。

同时,该借条是2006年5月14日出具的,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被告贾仕英向原告曾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

此据,贾仕英。

2006年5月14日。

”另查明,自2013年12月,原告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催收该笔借款。

2006年5月14日至2013年12月期间,原、被告双方虽有联系,但原告未提过还款之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借条、���、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以上材料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贾仕英与原告曾平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应当归还。

被告主张该笔借款已经归还原告,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06年5月14日,至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早已超过,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几个月后就还,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也即对于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应为其第一次向借款人催收借款之时。

本案中,根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