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春燕与邱振焜、肖福香、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永执行字第538号
所属地区:永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9-25公开日期:2014-11-05
当事人:钟春燕,邱振焜,肖福香,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nan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钟春燕,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邱振焜,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永安市,系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被执行人肖福香,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住永安市,系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大院售楼部旁。

法定代表人:肖福香,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钟春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返还代垫诉讼费共计6611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92元。

本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