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云松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河行执字第492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9-18公开日期:2015-03-12
当事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德玲,周云松
案由:nan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河行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孙德玲,女,汉族,30岁,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周云松,男,汉族,33岁,农民。

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生法规,于2014年8月26日向其下达了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2014)B0115号、B0116号征收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2014)B0115号、B0116号征收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