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黄芬,该站经理。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广,男,汉族,1950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王家梁。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昌吉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凹斗,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张莹静不服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9)农六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2009)农六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案外人)张莹静于2014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诉。
本院认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