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李广、昌吉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案号:(2014)新兵执监字第0000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9-02公开日期:2014-11-1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李广、昌吉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 行 监 督 裁 定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裁定书(2014)新兵执监字第00002号申诉人(案外人)张莹静,女,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240号嘉鸿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黄芬,该站经理。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广,男,汉族,1950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王家梁。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昌吉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凹斗,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张莹静不服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9)农六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2009)农六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案外人)张莹静于2014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诉。

本院认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