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与许鹏飞、胡东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高民初字第734-16号
所属地区:高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11公开日期:2014-12-01
当事人: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许鹏飞,胡东艳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34-16号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阳县史家佐村。

法定代表人胡红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鹏飞,又名许未,农民。

被告胡东艳,农民,系许鹏飞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男,农民,系许鹏飞之表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鹏飞、胡东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6月11日对被告许鹏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1807元予以冻结。

现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该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