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冰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延民小额字第171号
所属地区:延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30公开日期:2014-12-02
当事人: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冯冰
案由:nan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小额字第171号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人民路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5525716-8。

法定代表人秦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冰,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冰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