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6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石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金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原来曾经吸毒,原告就奉劝被告要告别毒品,不要复吸。
然而被告无视原告的良言,继续沾染毒品,2008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年,接触后又旧病复发,2013年1月22日再次被处以强制戒毒2年。
现原告已经对被告失去了信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这种婚姻关系已经没有了维系的必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表一份;2、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郑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13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石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3,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
被告于1994年开始吸食毒品,曾于2008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送至郑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后于2009年12月1日提前解除。
2013年1月21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当场抓获,后于2013年1月22日被送至郑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现原告要求离婚,且被告于1994年开始吸食毒品,曾于2008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送至郑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后因再次吸毒于2013年1月22日被送至郑州市公安局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