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永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玉良。
委托代理人周广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护驾山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广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长留。
委托代理人黄勇,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O13)邹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