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济民终字第142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9-20公开日期:2015-04-20
当事人: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平阳西路1177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玉良。

委托代理人周广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护驾山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广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长留。

委托代理人黄勇,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宏基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O13)邹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